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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6-05-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两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北京市、市国资委、集团和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集团《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动制定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权利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支持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四、每年带队检查基层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五、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相关制度;
        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监督、教育、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亲自主持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抓好分管部门、分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四、其他应该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条  公司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检查考核的组织协调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及方法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可以采用自查自评、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民主评议、日常监督等方式。
        二、考核内容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反腐倡廉教育和制度建设情况、党员干部执行政策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指导或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考核对象自身廉洁自律情况等,检查考核的重点按当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任务情况调整确定。
        三、考核原则
        检查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以集团公司下发《北京城建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为主要依据,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上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党委工作部协助公司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党委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公司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违反本办法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出现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下发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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