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及各全资、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经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集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要加强计划开支管理,坚持预算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计划、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支出计划,严禁超计划或者无计划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计划资金。
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经营成本。严格控制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业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支出计划约束,年度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本单位经营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八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九条 各单位发生的业务差旅费、业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对不具备使用银行转账支票支出的业务,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严格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务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条 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差旅费计划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业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业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禁超标准消费或用公款支付与业务活动无关的相关费用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业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人员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考察,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四章 业务接待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业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业务接待统筹安排,对与本单位经营生产无关的业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业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审核报销业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业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已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租用车辆,对确因工作需要租用的,应严格履行程序,报上一级部门或单位批准。严禁领导人员将本人或亲友的车辆租给本单位使用。
第二十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对确因特殊原因,需临时使用业务用车的,应由使用人交纳或从本人车补中相关费用。
第六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积极盘活闲置的办公用房,按照市场价对外出租或用于与单位性质相符合,能有显著收入的经营活动,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落实审批许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其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暂按政府标准加50%补助的办法办理,市国资委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市国资委的规定执行。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经理办公室负责统筹本单位各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一并开展。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 本单位、本部门铺张浪费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务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条文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一经发现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会议活动按集团已下发的城建纪监发〔2013〕439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年终各种会议规模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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